何謂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先申請案)再提出專 利之申請者(以下稱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 新型,主張優先權,此即國內優先權。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 申請案後,可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再進行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 請案,且能就先申請案已揭露之技術內容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此種改 良或新的請求標的,當以修正的方式在先申請案中提出時,常會被認為超出原說 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全案不予專利,但倘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 併在 1 個申請案中申請,從而可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此時後申請案已揭露 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將以優先權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未揭露於先申請 案之技術內容則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簡言之,國內優 先權制度,是以一件或多件本國申請案為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使申請人得將 各該申請案彙整為一件,並加入新的事項再提出申請,而得享有與國際優先權相 同之利益。惟應注意者,設計並無國內優先權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