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是屬地原則,必須在各國分別申請專利,分別接受審查,分別取得 專利權。目前尚無一國際組織可以授予全球性有效之專利權,也就是說專利權只 能在獲准的國家或地區領土內依當地法律發生效力,而不及於其他國家或地區。
很多人說的「世界專利」、「國際專利」可能是指「PCT」專利申請案。「PCT」 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縮寫,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管理,至 104 年 3 月止有 148 個會員國,目前我國不是「PCT」會員國。
PCT 申請分成國際階段(international phase)及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國際 階段」指的是向 PCT 受理局(包括 WIPO 國際局及有受理 PCT 國際申請案之會員 國專利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international paten application),主要處理認定國際 申請日、國際檢索、國際公開和初步審查等程序。接下來,申請人必須向其所有 欲尋求專利保護之各指定國專利局提交該國規定之翻譯本及規費,申請進入「國 家階段」(一般為最早優先權日起 30 個月內,但須視各國具體規定),由各國專利 局依照其國內專利法規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准予專利權。換言之,PCT 申請案 不是由單一的國際組織進行專利要件實體審查及授予單一專利權,而是由各國專 利局實體審查及授予專利權。PCT 申請最大的好處,是合格國際專利申請案與向 各指定國提出之國內申請案具有同等效力,故申請人可以先用單一語文及最少的 申請費取得各指定國之專利申請日,然後有 30 個月的充裕時間仔細考慮要進入 國家階段之會員國,與準備各國翻譯文件及規費。相對於此,如果是主張巴黎公 約之國際優先權,則必須在第 1 次申請日後 12 個月內,依各國規定準備好申請 日所需文件並提出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