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當專利申請人嗎?
(1) 如果是以分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專利者,因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分公司與總公司之法人人格為單一不可分割,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故非適 格之申請人,本局將通知以總公司作為申請人。(2) 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其提出專利申請時,仍應 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不過可以該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之負責人為 代表人提出申請。(3) 至於「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簡稱外國 分公司),倘依其據以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外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 者,則得作為專利申請人。(4) 因此,以外國分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者,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得改 以其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或檢附該外國分公司在設立地具有獨立法人 格之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無法證明者,仍應以該外國總公 司名義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