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是民法物權,是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若著作權人委託出版社出版後在市場販賣,出版社有「所有權」,為「所有人」。若消費者購買後,則擁有「所有權」,消費者得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這裏所說的「法令限制」,包含「著作權法」的限制,例如「使用」的限制,僅限「閱讀」或借「閱讀」,但不得在街上說書給他人聽,並藉此牟利,就侵害「公開口述權」,或到電台把這本書內容唸給聽眾聽,而收取電台的出席費,就侵害「公開播送權」。若把書的內容上載到自己的部落格,免費供閱覽,這時也侵害「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
因此,如果所有權的對象是著作的重製物,那所有權是要受著作人的著作權的限制的。因此,著作權人的權利越多,所有人的權利,就越限縮。 雖然著作權人有著作權,但有時所有權會比著作權優先。
若買原作的所有權,雖然作者仍有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展示權,但法律允許所有權人可公開展示,且得在會場印製 導覽說明,把著作印在說明書中,供現場索閱,此時作者不能主張重製權和公開展示權被侵害。 若作者交給出版社出版,消費者購買後有該著作的所有權,依著作權法規定,消費者仍可把該小說放到自己所開設的出租店出租給客人,無須得到著作權人或出版社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