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 對「行政處分」的定義,除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個別性、單方性等形式要件外,實質要件在法效性,凡行政機關行為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非屬行政處分。技術報告依實質審查程序,其結果即使否定新穎性或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但暫不影響專利權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該函僅為「觀念通知」,而無法效性,故不是行政處分。
2.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 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 並非行政處分, 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客觀判斷的參考依據, 所以名稱定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而非「技術審定書」,「技術處分書」。
3、技術報告類似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技術報告判斷之基準參照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判斷基準,比對結果之以代碼1到6加上「不賦予代碼」的情況,合計共7種情形作為智慧局評價該新型專利的有效性意見,其中技術報告所引用文獻及代碼意義,近似於發明實體審查的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智慧局除了將技術報告送達申請人及權利人之外,也會公告於專利公報提供給公眾參考,技術報告僅有代碼6 對權利人行使權利有正面意義,其他代碼1~5或不賦予代碼均表示該新型專利在有效性上可能存有瑕疵,但非代碼6的技術報告僅表達新型專利含有效性瑕疵,事實上不會直接造成新型專利權存續上的變更或消滅。
4、由於新型技術報告非為行政處分,故不影響專利權人之權利或法益,該新型專利權未遭舉發前,並無其他救濟途徑得以變更技術報告之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