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專利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舉發爭點係由舉發聲明(請求項)、舉發理由(法定事由)及證據(含引證文件)構成;另依第七十五條規定,智慧財產局在舉發範圍內得依職權調查並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與證據。
2.舉發人依據專利法第七十一條對新型專利提起舉發案,智慧財產局應就該舉發案開啟法定程序,該舉發案相較於上述依專利法第115條提供新型技術報告,兩者允屬不同性質之法定程序。
3.舉發人之舉發理由書與智慧財產局之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兩者在法律上非同一性質文件,且智慧財產局對舉發理由書中提出與該技術報告相同的引用文獻,仍可進行職權調查並審酌其他理由與證據,故不應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