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能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考。若任何人認為該新型專利有不應核准專利之事由,須依專利法第119條規定提起舉發,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
2、新型專利申請案公告後,即可提出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或公告前提出,但須於新型專利案公告後才開始進行技術報告之處理。
3、任何人包括非專利權人及專利權人本人,都可以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4、針對同一新型專利權,得提出多次技術報告申請,並無次數限制。
5、若對同一新型再申請技術報告,則製作第2份技術報告時,不就先前第1份技術報告已檢索且比對過之資料部分再進行比對,但若因檢索期間不同 (發現其他未經檢索之公開或公告之專利資料)、發現未經比對之公開資料,或因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以致比對基礎與前次不同時,會就先前未檢索或未比對之資料再行比對。
6、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採逐項比對方式,基本費為10項,如請求項超過10項,則每項加收規費。
7、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約需6個月至1年左右完成。但如符合專利法第115條第5項規定,敘明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實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智慧局會於6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8、為防止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或濫用權利,造成他人之損害,乃明定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即不得進行警告,並作為推定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有無故意過失責任之認定;惟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行使新型專利權之前提要件,但不當行使權利時,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9、申請人即使對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比對結果不服,因其並非行政處分,所以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10、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結果並不影響已核准之專利權,該專利權未被撤銷前仍為有效。但行使權利時,專利權人應注意專利法第117條之規定:「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