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PCT國際申請期限:應在優先權日起12個月屆滿前提出PCT國際申請, 取得國際申請日。
2、獲得國際檢索報告的時間:申請人一般在自國際檢索單位收到檢索本起3~6個月,或者自優先權日起9~12個月,以後到期者為準,可以收到國際檢索報告。
3、根據PCT第19條修改權利要求書的期限:自國際檢索報告傳送日起2個月內,或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以後到期的為準,提交該修改。
4、PCT國際申請的國際公布時間:約從自優先權日起18個月時進行國際公布。
5、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要求的時間:自優先權日起22個月內,或自收到國際檢索報告和書面意見之日起3個月內,以後到期的為準。
6、根據PCT第34條修改的時間:提交初審要求的同時或在收到書面意見後1 個月內,至遲在國際初審單位作出初步審查報告之前。
7、獲得國際專利性初審報告的時間:一般是自優先權日起28個月內,或自啟動國際初步審查之日起6個月內,以後到期的為準。
8、進人國家階段的時間: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或31個月之前(不同國家要求不同,中國為30個月),對 PCT第22. 1條 修改繼續保留的國家除外,如盧森堡、坦桑尼亞,這些國家進人國家階段的時間為自優先權日起20個月前。
9、延誤進入國家階段的恢複期限:如申請人因非故意的原因,導致貽誤進入各個指定國,可自原因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或自各國進入國家要求期限屆滿之日起12個月內請求指定國專利局予以恢複(各國有不同規定的依據各國規定),但對該PCT實施 細則第49. 6條仍持保留的國家除外,這些國家為:加拿大、中國、德國、印度、日本、韓國、拉脫維亞、墨西哥、新西蘭、菲律賓、波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