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係非作為商標使用,例如舉辦訓練課程,用以表示辦理相關訓練服務課程的特性、用途或其他有關服務本身的說明,應有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拘束的空間。但實際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以及有無侵害商標權的情事,仍須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當事人主觀意思以及客觀證據資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認知等情形判斷。
如係非作為商標使用,例如舉辦訓練課程,用以表示辦理相關訓練服務課程的特性、用途或其他有關服務本身的說明,應有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拘束的空間。但實際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以及有無侵害商標權的情事,仍須由司法權責機關參酌當事人主觀意思以及客觀證據資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認知等情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