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29條第1項所謂「聲明不專用」,係指申請人就商標圖樣中所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文字;尤其是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用途或相關特性的說明、通用名稱等文字,為免商標權人就商標圖樣中該部分對他人主張權利,故須由申請人對該不具識別性的部分為不專用的聲明,不得單獨就該部分對他人的使用主張權利。因此,商標權利人主張權利時,是否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須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只是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或忽視,但仍不排除因個案的具體情形,而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可能。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所謂「聲明不專用」,係指申請人就商標圖樣中所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文字;尤其是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用途或相關特性的說明、通用名稱等文字,為免商標權人就商標圖樣中該部分對他人主張權利,故須由申請人對該不具識別性的部分為不專用的聲明,不得單獨就該部分對他人的使用主張權利。因此,商標權利人主張權利時,是否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須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只是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或忽視,但仍不排除因個案的具體情形,而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