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商標法第47條規定其當然消滅的情況僅有下列3種:(一)未依34條規定延展註冊;(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三)依45條規定拋棄商標權者。依公司法24條-第26條規定,公司解散後須經清算程序,處理未結事務後法人格才歸於消滅,因此在清算終結前,公司法人格仍為存續並未消滅,仍有權利可為必要的營業行為。若以公司名義取得商標權的註冊登記,在清算終結前仍有使用註冊商標的權利,其與解散前有無辦理商標移轉無關。若未經同意仿冒侵害商標,亦可提出民刑事告訴。若解散前未移轉商標,清算期內仍可為註冊商標的移轉、延展、註冊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