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的是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的本意則在於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區別主要在於商標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公司行號名稱的註冊是以完整實名的的核對為主,只要有些許不同即可獲准公司名,並獲得統一編號,但是客戶卻常常在事後進行商標申請時產生極大的問題。一般碰到的真正問題在於,公司名已經核准了,同名卻無法註冊商標,造成公司行銷上的相當困擾,造成必須以其他設計名稱行銷品牌,徒耗虛功。因此,在公司名申請設立之時,即應同時查名商標狀況,以免申請之公司名已經為他人商標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