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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明一申請與發明單一性的概念


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33.1)。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33.2)。」,而其中,第33條第1項規定一發明一申請原則,第33條第2項則為發明單一性之規定。基本上,世界各國對於發明單一性的要求,大致上是相同的,就是『一發明一申請』。

一般申請人理解為一個專利技術僅能有一個專利申請案存在。但在法律上的解讀絕非如此,這裡要先了解在專利法上的發明的實質定義是指甚麼,專利法在這裡所稱發明一詞,實指『權利範圍』,這與一般社會大眾以技術特徵為核心來界定不同專利的認知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依照這樣的定義來看同一技術特徵所衍生的不同範圍,就屬於不同的發明。

一般的專利申請案所主張的權利範圍都會針對同一技術特徵所衍生的可專利標的進行廣泛性的保護設計,例如,一種結構A、一種結構A的製造方法、一種應用結構A來達成特定效果的方法、一種具有結構A的裝置/組成/複方/藥劑、一種具有結構A的組成/複方/藥劑的形成方法…..,根據專利法的精神,原則上每一發明之技術,依一發明一申請之原則,應就各發明分別提出申請,亦即上述的例子所想要主張的所有標的都必須申請一件專利案。

事實上,若嚴格遵守一發明一申請原則,則每一發明申請案中,將只會存在一個申請專利範圍,也就是一個申請案僅能包含一個發明 ( 這就是狹義的一申請一發明 )。這樣的作法,除了大量增加申請案的數量,導致申請人與公眾額外增加相當的負擔,且專利專責機關亦需投入大量的人、物力進行程序而造成大量資源的浪費。因此,考量專利專責機關在專利申請案的資源的有效運用,因此對於原本應各別提出申請之發明,若於技術上屬於一個廣義發明的概念時,可合併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這就是發明單一性的概念。

所謂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7條中定義:「本法第33條第2項所稱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指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前項技術上相互關聯之發明,應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前項所稱特別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有無相互關聯之判斷,不因其於不同之請求項記載或於單一請求項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而有差異。」其中,第1項至第3項為了定義「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分別提出了「技術上相互關聯」、「對應之技術特徵」與「特別技術特徵」的概念,並分別對新提出的概念進行解釋。第4項則規範技術上有無關聯的判斷與請求項記載的形式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