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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時,應以墨色或彩色提出?? - 新創公司首選商標註冊服務 宇騰國際


最近聽到客戶在商標申請前提問:「到底應該申請彩色還是墨色商標?」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先從法律上的規定來理解申請墨色及申請彩色的定義和差別在哪??

「墨色」:則是以 LOGO 形狀 為權利範圍,權利範圍涵蓋任意顏色。

「彩色」:則是以 形狀+顏色 為權利範圍,權利範圍有限定顏色,其權利範圍比較小。

原則上,使用註冊商標應依原註冊商標圖樣顏色使用,如果變更原註冊商標圖樣顏色使用,是否具同一性,則依實際使用情形個案判斷。

因此,註冊商標圖樣若為墨色,則實際使用其他顏色,且只是形式上略有不同,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則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圖樣為墨色除外的顏色(實務上稱為彩色圖樣),且顏色是該圖樣主要識別的特徵,則實際使用墨色或其他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如果已實質改變其圖樣主要識別的特徵,就不具同一性,不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最好以什麼顏色提交?
  
  實務上,商標以墨色或灰階方式提出申請,保護範圍可涵蓋至該商標的各種彩色的版本。因此,商標代理人多數情況下會建議申請人以墨色或灰階方式申請商標,以取得最大的保護範圍。
  也就是說,商標申請時提交的商標圖樣是彩色商標圖樣,那麼商標註冊後理論上只有使用相同顏色的商標圖樣才算是使用註冊商標。如果使用其他彩色,則不算是使用註冊商標。
  而遞交墨色商標則被視為不限定顏色,可以在實際使用中採用任意顏色。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在需要通過顏色來凸顯商標的某些產品的特性時,提交彩色的商標反而更好。例如某顏色香水的品牌,或顏料品牌。
  還有一種情況是,商標本身的設計過於簡單,以黑白形式申請註冊有可能會被駁回。這種情況下以彩色圖樣形式申請可以增加商標註冊的成功機率。
 
商標圖樣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請註冊,有何差別?
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原則上應以實際已使用或即將使用之態樣為準,其色彩若實際使用時將依不同情況改變顏色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墨色或單一顏色,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其他顏色,如果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原則上,仍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二以上顏色組合而成(即彩色圖樣),且所施的顏色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則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極有可能已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者,就不得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顏色商標圖樣是以顏色為主要訴求,由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所構成,依其圖樣之描述在特定位置施以顏色。是以,顏色是其圖樣主要識別的特徵,如果實際使用墨色或其他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已實質改變其圖樣主要識別的特徵,就不具同一性,不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有關註冊商標與實際使用樣態是否具同一性,可參考智慧局公告的「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3.2.1.1(網址: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3564&Language=1&UID=8&ClsID=128&ClsTwoID=239&ClsThreeID=0)。
 

商標使用一直是商標法上重要議題,從申請前設計階段,到註冊後維護階段,甚至侵權與否評估,都離不開探討商標使用。此外,全球各國不論商標制度採使用主義或採註冊主義,商標法上均對商標權人課予使用義務。因此,若商標權人未注意依法使用,則到手的商標權仍可能隨時被他人撤銷。
      續冠中智訊第21期《Proof it or Delete it─美國註冊商標使用宣誓稽查新制:誠實提報使用證據》、《商標權利的取得應該具備何等要件?─使用主義與註冊主義的糾葛》、冠中智訊第20期《淺談商標同一性─商標申請十字路口》、冠中智訊第19期《在先商標權人如何應對以未使用為由撤銷的策略?》、冠中智訊第15期《新興商品克敵機先之品牌策略淺談》及冠中智訊第13期《商標成功註冊後被撤風險的防範措施》等文探討商標使用議題後,冠中國外部門針對我國企業重點布局國家,深入探討變換商標圖樣顏色的商標使用議題。即:


各主要國家商標圖樣申請墨色,註冊後,在該國使用時改變成彩色圖樣後,是否被採認為使用證據,而不會被他人根據未使用規定條款撤銷?
 
日本
    日本註冊黑白商標之後使用彩色商標,或者相反的做法都被允許的,皆可構成商標使用,可當成使用證據。
美國
     官方資料指出:墨色商標註冊將不限定未來使用採用其他顏色,因此,美國律師建議,通常第一個申請的商標不會聲明顏色,因可保護範圍較廣義。而較適合申請彩色圖樣商標之情形為:該顏色對於申請人很重要時,例如:FedEx商標的「紫色加橘色」,就是屬於商標色彩與來源有強烈連結,此時若申請註冊彩色商標圖樣,則權利範圍也可排除他人藉著利用與申請人相同之顏色排列而模仿出混淆商標。
歐盟
    歐盟目前以申請的圖是什麼樣,取得的權利就是怎麼樣(「所見即所得」原則)。申請黑白商標,取得的權利就是黑白;以指定色彩申請則取得指定色彩權利。
1. 彩色商標是否能以在先註冊之黑白/灰階商標主張優先權?
不行。除非顏色的差異「不明顯」且難以察覺,否則黑白/灰階商標與彩色商標不被認為具「同一性」。
2. 在判斷兩商標是否會造成混淆誤認時,黑白/灰階商標是否會被視為與彩色商標相同或近似?
不會。除非顏色的差異「不明顯」且難以察覺,否則黑白/灰階商標與彩色商標不被認為具「同一性」。
3. 黑白/灰階商標案件提交彩色版本之使用證據,是否合乎實際使用之規定?
僅有顏色的變化不被視為改變識別性之部分,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則證據足以被認定為合乎規定:
     a.文字/圖形為此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
     b.陰影對比度符合註冊之商標圖樣。
     c.顏色或顏色的組合非為其商標之特色。
     d.顏色不是其整體識別性的主要元素。

商標權人可將商標顏色或顏色組合來獲得保護,但不代表此黑白商標可涵蓋所有顏色,取得所有顏色的權利。與其他國家相比更為嚴格
純文字商標較為寬鬆,商標權人在使用上可能會變換字體、文字排列或顏色不同,因是慣常使用方式,所以可以當作是實際使用。黑白文字商標若使用彩色,可視為實際使用。

如何判斷顏色變化是否會影響實際使用判定,以顏色變化是否會改變商標識別性為主。
1. 文字/圖形為此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
2. 陰影對比度符合註冊之商標圖樣。
3. 顏色或顏色的組合非為其商標之特色。
4. 顏色不是其整體識別性的主要元素。

左邊為註冊商標的黑字、白底、銀邊,右邊為實際使用,是黑字白底銀邊加上黃框,而且刪除中間的「-」符號。法官判定主要識別部分在字母,字母相同雖去掉了「-」符號,但可忽略不計。雖改變了背景色,但還是保留了黑字白底銀邊,故認為有實際使用。

大陸
    商標的使用必須同註冊完全一致,如果申請註冊了彩色商標並指定顏色,在實際使用中必須採用與註冊商標指定的顏色或顏色組合,申請註冊黑白商標或不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可以採用任意顏色,相比而言更為靈活。
    在實際使用中,如果註冊的商標是黑白/灰色,而使用的是彩色的,如何能夠構成對商標的“真實使用”?只要滿足下列各項要求,僅在顏色上做出變化並不會影響商標的顯著特徵,則可被認為真實使用:
1. 文字/圖形要素重合,且上述要素是主要顯著要素;
2. 色調對比度保持了一致;
3. 顏色或顏色組合自身並不具備顯著特徵;且顏色不是商標整體顯著性的主要影響因素。

台灣
    原則上在台灣使用註冊商標應依照原註冊商標的顏色使用。如果變更原註冊商標的顏色使用,官方會就實際使用情形是否與原註冊商標具有同一性來進行個案認定。原則上,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為墨色,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其他顏色,如果只是形式上略有不同,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仍然可以被官方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但是,註冊商標圖樣為墨色以外的顏色(即彩色圖樣),如果該顏色是這個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則實際使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已經實質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時,即不得認為商標權人有使用註冊商標。

因各主要國家的認定不同,註冊墨色商標而日後使用彩色的商標圖樣在美國、中國、日本及台灣,原則上只要不變更主要商標圖樣特徵,不會產生未使用的疑慮(但實際上仍須個案判斷是否具有同一性及主要顯著特徵不變)。但是在歐盟可能會影響使用證據的認定。因此,仍然強烈建議客戶原本註冊的商標圖樣顏色為何,實際使用時應盡量使用原本註冊的顏色,若是實際使用的顏色確定變化,則建議再針對顏色商標另外申請保護,才是最保險的作法
 
Q1.商標圖樣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請註冊,有何差別?
A: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二以上顏色組合而成(即彩色圖樣),且其顏色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若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可能已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者,就不得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原則上應以實際已使用或即將使用之態樣為準。